- 第13節 伴隨我們一生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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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在2011年3月15日這天做了一個綜合報道,列舉了絕大部分消費者這些年里能夠碰到的幾種商家的“霸王條款”,從我們作為一個消費者踏上社會,這些條款基本上一直陪伴著我們,正所謂“霸王條款”伴隨我們一生。
最能體現其“霸氣”的自然是“本活動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種話,要知道,得到解釋權就等于得到了一切,這個世界上大概沒有一種文字或者語言沒有歧義,只要握有頒布權與解釋權,自然也就天下無敵了。記得某洋快餐在優惠活動中出現漏洞被抓住,然后人家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優惠取消,相信這種“解釋權”是主要原因。
“霸王條款”為什么可以暢行無阻、陪伴我等一生?很簡單,消費者不是商家的對手。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說,消費者是商家的上帝并非是一句空話,一旦消費者覺得你的商品不夠好,或者能有其他更好選擇的話,用手里的鈔票投票選擇別家就是,鈔票在市場上就相當于選票。但這個選票會在兩種情況下失靈,一種是產品無可替代或者市場被壟斷,比如說房子或者我們要用的汽油;一種是消費者個人力量有限時,沒有機構能夠替他們維權。
前一種情況也就不多說了,我們隨時隨地都能看到,哪怕是指望我們去存款的銀行,也因為自己的地位而收取很多并不合理的費用,以至于最近國家三部委聯合下文終止其中34項不合理收費。哪怕是如此,銀行更多的不合理收費并未被觸及。至于其他壟斷性行業就更不要提,一個個都跟大爺似的。
后一種情況有兩種表現,一種是我們消費者確實有點兒懦弱。我的朋友郝勁松是著名的維權律師,他最著名的官司是那個火車上吃飯沒有發票的事件,他把鐵道部告上法庭,從此在火車上吃飯就有了發票。作為一個較真的律師,這可能是他的本行,但我們這些消費者有時實在是沒有辦法有這個時間與精力奉陪此事,而且就是有時間與精力奉陪,最終所得到的賠償估計也是得不償失。人都是經濟動物,在衡量了忍氣吞聲與拍案而起的成本之后,大多數選擇了前者。這也就是說從整體而言消費者確實是上帝,但單獨的消費者不但不是上帝,最多算是個受氣包。
要是真的咽不下這口氣打算找相應的機構維權,就會發現很多時候這條路走不通。有人可能會說,咱這里不是有個消協么?但消協從理論上說算是個協調組織,沒有任何的執法權,直接打官司吧,不但面對的是一家大公司,而且就是打贏了也不會有好處不說,按照現行的處罰方式,那些公司也不能像在國外一樣被處罰到肉疼,結果還是一切照舊。三令五申的“包間最低消費”等,到現在還掛在很多地方的大堂上,也沒見“3•15晚會”去曝光一下,更沒見有關部門去處理一下。
說起來這種狀況讓我想起一個笑話。據說一個人是否幸福與性生活頻率有關,某教授做講座時問“誰一天一次?”有人站出來,看上去挺快樂,“誰一周一次?”站出來的差一點,一月一次的更差一點。問到誰“一年一次”的時候,站起來的人卻看上去最快樂,問之,他說:“今天,就是今天。”這個老笑話,可以用在官辦的“3•15”上。按說有這個節日也沒啥不好的,但很多時候我們這里一年就這么一天表達一些對于消費者權益以及產品質量的關注,其他時間都去辟謠毒奶粉了。“霸王條款”之所以能夠如影隨形,這種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式,應該也算是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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