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節 辯證法的真相:唱片公司與情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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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曾經流傳過這樣一個關于面試的段子:
HR:“我們公司對待人才一向采取辯證的態度,既看重優點,也不忽視缺點。請您先介紹一下自己的優點。”
應聘者:“我有很多優點,吃苦耐勞、腳踏實地、心胸寬廣、專業過硬、文筆流暢,而且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能力。”
HR:“那么您的缺點呢?”
應聘者:“只有一個——喜歡撒謊。”
初聽這個段子,你肯定覺得唯一有點可笑的是應聘者最后的回答,HR說的話似乎沒什么稀奇之處。其實,這是因為,在生活中很少有人理解“辯證”一詞的真實意義,我們習以為常地以一種相當“山寨”的方式來使用這個被嚴重曲解的概念。
譬如,董事長對部門經理說:“我們要辯證的看待公司上市的利與弊。利是我們公司將獲得大量融資,弊是內部信息必須定期對外公開,容易導致公司被惡意收購。”
再譬如,閨密之間開玩笑地說:“你要辯證的看待你男友的長處和短處。他的臉很長,身材很短。”
還有,就是學者們寫論文也經常這樣說:“我們必須以辯證的態度面對全球化。全球化既帶來了機遇又充滿了挑戰。”
我們之所以像上面那樣濫用“辯證”概念,是因為長期以來,以SM體系為藍本的教科書在我們腦中留下了一個根深蒂固的觀點:任何一個人或者一個事物,他既有好的一面,又有壞的一面,我們應該發揚好的一面,消除壞的一面。這,就是辯證的觀點。
然而,馬克思對上面這種觀點的評價卻是:“誰要是給自己提出消除壞的方面的問題,就是立即切斷了辯證運動。”[1]
那么,“辯證法”[2]的真實含義到底是什么呢?真相只有一個!
“如果,我們說甲變乙,我們大約是說現在的乙與從前的甲不同。但如果是完全的不同,那么完全獨立,彼此沒有關系,彼不能變此,此亦不能變彼。然現在的乙與從前的甲無異嗎?那也講不過,因為如果它們相同,甲就沒有變。”[3]請問:“甲究竟有沒有變成乙?”
這是著名邏輯學家金岳霖[4]提出過的一個在形式邏輯上難以解釋的二律背反,黑格爾的辯證法實際上是對于這個問題最好的回答:
甲的存在是一種對于自身的肯定,甲變成乙是甲對于自己的否定。雖然是否定,但畢竟乙是由甲變的,如果是徹底否定的話,兩者毫無關系,當然就談不上“變”。所以,甲對于自己不是徹底否定,而是包含著肯定,肯定了什么?用黑格爾的話說,肯定的東西是“實體”,也就是甲和乙之間共同的基礎,這個共同的基礎又叫做“否定之否定”或者“辯證否定”。我們可以稱這個實體為丙。
這還沒有完,在黑格爾的哲學體系中,辯證法不僅屬于認識的范疇,更是整個世界不斷自我蛻變的發展過程。
接下來,作為甲與乙共同基礎的丙又成新的“主體”,它還要像原來的甲一樣產生出自己的對立面以再次否定自己,也就是由丙變成丁,丙與丁之間共同的基礎又是新的實體戊,戊繼續“自我否定”下去…
你一定會問:“不管辯證法是指什么,它和我的日常生活有什么關系呢?”
當然有!
對辯證否定過程的理解,將有助于每個人認識自身事業和感情的未來發展趨勢。我們將通過下面這兩個生活案例對“辯證法”加以體認。
生活案例一:老板與藝人的“主奴辯證法”[5]。
四年前,小韓是一個喜歡創作音樂的大三女生,她參加了某衛視頻道的歌唱選秀比賽,卻連20強都沒進去。當某著名唱片公司老板李總主動提出和她簽約時,她感動得淚流滿面。所以,在簽約后的三年半里,小韓一直以百分之百的工作熱情回報李總對她的知遇之恩。公司當然也沒有虧待她,去年她得到的酬勞遠多于娛樂圈同等級別的藝人。然而,從去年下半年起,她反倒開始消極對待工作:演出經常遲到,新專輯的錄制也一拖再拖。到了今年,她竟然寧可向公司賠償高額的解約費用,也堅決要離開公司,自己組建獨立的音樂工作室。
雖然,李總并沒因此受到多大的經濟損失,但令他困惑不解的是:只有四年的光景,小韓對待公司的態度怎么會有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呢?
“主奴辯證法”是對于小韓前后變化的最佳詮釋。從小韓成為公司的簽約藝人到她選擇與公司分道揚鑣之前,公司李總與她之間的辯證否定關系是這樣的:
李總(主人)、小韓(奴仆)→小韓(主人)、李總(奴仆)
(肯定) (否定)
“獨立自主—---------—被動依賴”的支配關系
(否定之否定)
在簽約的頭三年里,在小韓心中:正是有了李總的賞識,她才能發行屬于自己的專輯,擁有自己的事業。既然是李總給了她想要的一切,那么他就是她事業上的“主人”,而她就心甘情愿成為李總公司的“奴仆”,公司讓她做什么,她就做什么。這就是唱片公司內部“主奴辯證法”的肯定階段。可在那之后小韓又為什么會消極對待工作呢?
我們知道,現在純粹的唱片業其實已經名存實亡了,大家一般都選擇免費下載音樂。但歌手卻越來越多,唱片宣傳費用也越來越貴,這是為什么呢?其實,這些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出唱片根本不是為了賺錢,是因為出唱片是性價比最高的藝人宣傳手段。發單曲、出專輯能以最低成本,最大回報的提高藝人的出鏡率和點擊率。由此引起演出商、廣告商和電影投資方的興趣,而商業演出、廣告代言以及電影發行可以帶來巨額利潤。
對于李總來說,音樂本身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它只是用來炒作和盈利的工具。不管一張唱片制作得有多精良,一旦到了李總手里,它無非是一顆能多賣幾個錢的大白菜。所以,如果我們抽象掉唱片的物質屬性,就會發現李總從旗下歌手那里攫取的不過是一種毫無獨立性可言的被動存在。這也就揭示了,雖然李總是公司的老板,但他更像是缺少獨立自主的“奴仆”。而對于小韓來說,音樂的意義則恰恰相反。用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的話說:“主人把物放在奴隸與他自己之間,這樣一來,他就只把自己與物的非獨立性相結合而予以盡情享受;但是他把對物的獨立性一面讓給奴隸,讓奴隸對物予以加工改造。”[6]
而作為公司的簽約歌手小韓,她只是一個執行命令“奴仆”,她沒有決定商品命運的任何權力,所以她也就不需要考慮“這張唱片如何做宣傳?能賣掉多少張?”之類的問題,她只需要考慮:“這首歌怎樣配器才更動聽?”請注意:如此一來,音樂對小韓來說反倒不是一種純粹用來炒作和盈利的工具,而成為了她在可聽性上不斷追求精益求精的最終目的。也就是說,包括唱片錄制、詞曲創作和現場演出在內的這些事情,它們在小韓的生活中實際上都擺脫了只作為“工具”存在的卑下地位,而擁有了獨立的價值。當小韓發現這一點時,她恍然大悟:“為什么音樂只有和我在一起的時候,它才擺脫了工具性,而擁有了獨立性?因為這種獨立性本身就來源于我自己。作為創作型歌手,我一貫獨立自主的作詞作曲、制作專輯、現場真實演繹……我獨立創作為公司賺來了大筆財富!這樣看來,我才是公司的衣食父母!那么,我也就沒有必要再繼續充當李總的‘奴仆’了!”
就這樣,“主奴辯證法”便進入到了否定階段:小韓逆襲成了“主人”,李總反而是依賴藝人養活的“奴仆”。為展現自己的“主人”身份,小韓開始頻繁的“耍大牌”,這給公司形象所造成無法挽回的負面影響驗證了李總作為“奴仆”的被動性。
接下來,雖然小韓從“奴仆”變成了“主人”,但她還是沒有完全超越以前的生活階段,因為只要“主人”的“獨立自主”是建立在“奴仆”的“被動依賴”基礎之上,那么小韓就仍然被禁錮在“獨立自主——被動依賴”的支配關系里,只不過她和李總兩個人彼此顛倒了一下作為“主人”和“奴仆”的位置而已。所以,“獨立自主——被動依賴”這一支配關系正是小韓與李總之間兩種關系的共同基礎,也就是“主奴辯證法”的否定之否定。而小韓之所以會選擇與公司解約,自己組建獨立的音樂工作室,恰恰是因為她明白了,只有離開公司,從“獨立自主一被動依賴”的主奴關系中徹底解放出來,才能真正自由地實現音樂夢想。于是,辯證法的運動沒有就此終止,“獨立自主——被動依賴”的主奴支配關系也走向了自我否定之路:
(肯定) (否定)
“獨立自主一被動依賴”的支配關系→相互承認的平等關系
盡管另立門戶以后,每個月將近一半的收入都得作為解約費用分期付給李總,但是小韓反而覺得心情超爽,因為她的音樂生涯進入到了“既不支配他人,也不受他人支配”的全新自由階段,而她與李總之間的“主——奴”關系也因此被相互承認的平等關系所取代。
可見,小韓與李總公司之間的拉扯所體現的就是“主奴辯證法”的必然發展過程。
這里我必須強調的是:“主奴辯證法”不僅僅對于娛樂圈有效,它普遍適用于所有私企公司。無論你是運籌帷幄的企業高管,還是掌握著某種創意性技能卻對公司忠心耿耿的員工,你都應該認真閱讀上面的文字,用心理解“主奴辯證法”的邏輯。你懂的!
生活案例二:從友人到愛人的“情感關系辯證法”
李雷和韓梅梅同為80后,他們倆剛剛結婚三個月便大打出手了。
起因是,韓梅梅周六加班,晚上下班回家以后,李雷告訴她今天中午他請了一位久未謀面的哥們去餐廳吃飯。韓梅梅聽后急了,質問李雷中午請客之前為什么不先和她說一聲。李雷理直氣壯地反問道:“一頓飯花不了幾個錢,你又根本不認識我那個哥們。既然和你沒什么關系,中午告訴你和現在告訴你有什么區別?”
之后,兩個人冷戰了半個月之久。李雷感到非常納悶,在結婚以前,他和韓梅梅已經同居了一年,在這期間,雙方幾乎沒吵過架。韓梅梅特別理解他、體貼他,做飯炒菜都絕對不會放辣椒,照顧他清淡的味蕾,而他自己也會主動承擔打掃房間等家務事。婚后的自己還是原來的自己,韓梅梅怎么就突然變得這么斤斤計較了呢?
一張結婚證給人帶來的差距怎么就這么大呢?
這的確是不少80后夫妻會面臨的問題。從辯證法的角度看,在結婚以前,李雷和韓梅梅的情感關系可以抽象為這樣一個過程:
朋友→→戀人
(肯定)(否定)
私人生活領域
(否定之否定)
一個男生和一個女生,當他們確定戀人關系以前,肯定有一個或長或短的朋友關系時期,這個時期屬于感情辯證法的肯定階段。
當男女雙方彼此相愛,發展為戀人關系時,便進入到朋友關系的自我否定階段。
接下來,從朋友變成戀人,這兩種關系實際上擁有一個共同的發源地作為“否定之否定”,這就是“私人生活領域”。
其實,朋友也好,戀人也罷,無論你對我有多重要,我們的情感關系也只是你的私人生活領域與我的私人生活領域之間所產生的交集空間。只有當我在這個交集空間里所作出的選擇會對你的私人生活產生某種影響的時候,為了你的幸福,我才需要和你協商,甚至聽從你的決定。而交集空間以外的私人生活領域和你毫無利害關系,那里只屬于我自己。所以,在那里我所做出的任何選擇都沒有必要征得你的同意。
誠然,在李雷和韓梅梅同居的那一年里,他們在很多方面都盡可能地遵照對方的意見。但是請注意:韓梅梅之所以炒菜不放辣椒,李雷之所以每天打掃房間,僅僅是因為這兩件事都處于交集空間之中,它們既是屬于自己的私人生活領域,也屬于自己心愛的人的私人生活領域,與對方利害相關,所以必須征得雙方的認可。而對于交集空間之外的那些“不能說的秘密”,譬如:李雷經常會和一些韓梅梅從來沒見過的哥們一起喝酒聊天、韓梅梅喜歡收集各種重口味的恐怖電影等,李雷和韓梅梅從來不會告訴對方。因為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不會給對方的私人生活領域帶來任何負面影響,所以也就沒有征得戀人同意的必要。可見,就算是同居,只要還沒結婚,李雷和韓梅梅的關系就仍然屬于“私人生活領域”范疇,而李雷和韓梅梅思維方式也完全符合“私人生活領域”范疇的要求,難怪同居的一年里他們沒出現什么矛盾。
其實,對于世界上每一對情侶來說,當他們由情侶關系步入婚姻殿堂時,所必須跨越的臺階要遠遠高于從朋友變成戀人:
私人生活領域→公共生活領域(婚姻)
(肯定 ) (否定)
在這個新一輪的辯證否定過程中,婚姻并不是戀人關系的自我否定,而是朋友關系和戀人關系之間的共同本質“私人生活領域”所進行的自我否定。婚姻也正是屬于私人生活領域的對立面——公共生活領域。
不管交集空間有多大,私人生活領域的主人公始終是“我”和“你”,而公共生活領域的主人公卻是“我們”。因為,婚姻不是兩個領域的交集空間,而是成為一個整體的領域。也就是說,無論戀人還是朋友,之所以在交集空間里“我”會遷就“她”(他),恰恰是由于“她”(他)擁有和“我”不同的私人生活領域,否則也就談不上“遷就”。而面對老婆(老公)時,情況則大不一樣:“遷就”并不存在,因為她(他)的生活就是我的生活,我的生活也就是她(他)的生活。我們彼此都能參與對方的全部生活領域。所以,婚姻關系中的任何事情,即使只和老公老婆其中一方有關,它也決不能僅僅由“我”私自決定,而必須由公共生活領域的主人公—— “我們”經過協商一致再作出選擇。否則,結婚證就成了一紙空文,兩個人的關系就仍然停留在私人生活領域的范疇里。
由此可見,李雷和韓梅梅之間問題的根源并不在于韓梅梅,而在于李雷自己。結婚以后,韓梅梅的心理狀態已經隨著“情感關系辯證法”的發展進程自覺過渡到“公共生活領域”。所以,她對李雷行為的不滿是完全正當的。因為“請哥們吃飯”這件事本身和她有沒有實際關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李雷在做出請客這一決定之前完全忽視了韓梅梅的態度,他用以前那種私人生活領域的行為模式來處理現在公共生活領域中的事情,這等于是以“我”取代了“我們”作為公共生活領域的主人公。而李雷對于韓梅梅的反駁恰恰證明了這一點:他認為“既然請客這件事和韓梅梅無關,也就沒必要征得她的同意。”盡管已經身為人夫,但是,李雷的心理狀態仍然停留在朋友關系和戀人關系里,他的思維方式還在“私人生活領域”里原地踏步。因此,李雷停滯不前的思維方式無法順應“情感關系辯證法”的發展進程,這才是夫妻爭吵的根源。
如果,你即將步入婚姻的殿堂,你的確需要考慮一下:你和“她”(他)結婚以后能否保證兩個人處于“情感關系辯證法”的同一個發展階段,如果一個已經進入“公共生活領域”,另一個還停留在“私人生活領域”,那么無論你們以前的關系多么親密無間,你們未來的戰爭都將不可避免。
通過以上兩個生活案例,可見:“辯證法”不僅有意思,而且很有意義。在黑格爾看來,“辯證法”貫穿了整個世界的發展過程,從一開始理性只是純粹邏輯的運動,到理性外化為感性的自然界,再到洗盡鉛華的理性以人類社會文明的完整形式秀出本真自我。總之,“精神(同“絕對理念”,即本體論意義上的理性,引者注)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離自己,但卻是為了能夠發現自己,為了能夠回復自己。”[7]這種呈現為辯證邏輯的理性發展過程,正是黑格爾眼中“人與世界的本質”。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頁。
[2]早在古希臘時代,作為一種詭辯術的辯證法(拉丁語是dialektikos)就已經出現了,近代以來,德者學家波墨 (1575——1624)以辯證邏輯來理解神的運動,這之后德國古典哲學的費希特和謝林又分別以辯證法詮釋人的自我意識和人對自然的認識。黑格爾則將辯證法作為整個世界的基本規律貫穿他的整個哲學體系。
[3]金岳霖:《哲意的沉思》,天津. 百花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139頁。
[4]金岳霖(1895——1984)現代中國最杰出的邏輯哲學家。代表作《論道》《知識論》《哲意的沉思》等。
[5]“主奴辯證法”是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第四章中,對于人類壓迫性政治結構的文化邏輯所作出的辯證分析。直到當代,很多西方學者仍然把它作為黑格爾辯證法的經典案例進行研究。在這里,我以“主奴辯證法”的方式詮釋唱片公司甚至所有私營公司的內在邏輯。
[6](德)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卷(賀麟、王玖興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28~129頁。
[7](德)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1卷(賀麟、王太慶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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