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節 責任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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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到責任的來源之前,我們必須先充分了解什么是責任?我們心目中的責任,與法治教育觀念下的責任,是不是不一樣?簡單地說,責 任,是有必要去做某件事或不可以去做某件事,有道義上的、政治上的 以及法律上的層面。這里,既然是探討法治教育,我們就會從法律層面的觀點去描述責任的含意。
法律責任的概念是:
(一)首先,法律責任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毀約等) 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及狀態,它是以法律上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二)其次,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那就是承擔不利的 后果。
(三)再次,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也就是存在著前因后果的 邏輯關系。
(四)最后,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 證的。
根據違反我們這個社會整體的法律秩序而發生的不法程度,可 分類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四種。詳細來說,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而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 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責任是指, 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最后,違憲責任則是,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 法律責任。
法律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課予一項法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 或者必須符合的標準,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 判斷的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故意過失、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系五個層面。
(一)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 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
(二)故意或過失: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三)違法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整體社會法秩序所規范的 義務,或超越權利界限而濫行權利,以及不法侵權行為的 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四)損害的事實結果: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
實,包括對人身、財產、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損失 和傷害。
(五)法律上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即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
關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系的 特殊形式。
最后,我們談一談責任的來源有哪些?事實上,“責任”的來源是多元化的,而且是交錯重疊的! 有來自于承諾的。當一個人對別人做出承諾的時候,就有責任或者義務要履行諾言,正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說明了信守承諾的 責任及重要。有來自于每一種職業或工作的特定的責任。例如,消防人 員有滅火救人的職責;警察則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任務。又如,護士給幼兒接種B型肝炎疫苗,是應執行之職務行為;幼兒的父母 親也有帶幼兒接受接種的義務及責任注3,所以衛生所的護士接種疫苗的 行為,是一種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責任”這件事
責任,在辭典上有兩種解釋:其一,所應做的本分。如:“人人都 有救國的責任。”另外,在道德或法律上,因某行為的結果,任人評論 或處分。如:“他卷款潛逃,公司決定訴諸法律,追究責任。”
注 3 請自行參閱:“傳染病防治法”第 28 條“行政院衛生署頒發之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 接種記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有些“責任”可能是我們推也推不掉的,有些可能是操之在己的。 此時,你當然可以先考量自己能力與其他能量充足與否,做出自由的判 斷與選擇。畢竟這件事完全在你的自主之下,更何況,不會立即對別人造成某種傷害或損失。
然而,有些事情就不一樣了。比如:小朋友的學校功課,或者家庭 里父母的角色。小朋友下課回家之后應該要完成作業卻總是不完成,負 責工作賺錢的人卻從不外出工作,這樣或許就說不過去了。
另外,由法律規定直接賦予每一個人的責任。例如,人民有依法 律納稅、服兵役的義務,還有受教育的義務。而在法律規定之外,其他 尚包括基于“人”的關系,不論是夫妻、父母、子女等關系所產生的責任;此外,包括被人民選任,或指定擔任政府部門職位的公務員等,也 是產生責任的來源之一注4。
注 4 參見《挑戰未來公民——責任》財團法人民間司改會著,五南出版,2010 年 4 月初版。
男女朋友,見死不救
【案例】正牌男友找上門,男小三爬窗摔死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2012/3/27
根據報載,劉姓女子念大學時和大她 14 歲的簡姓男子 交往,卻又劈腿徐姓男同學。簡某無意間發現此事,先打電話警告徐某離劉某遠一點,但兩人仍打得火熱。2010 年 5 月,簡某為了找劉某,到徐某家理論。徐某、劉某兩人要從 4 樓 爬窗逃離的時候,徐某不慎墜樓摔死。事后,徐父控告簡某、劉某殺人、遺棄致死罪名,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
當時徐某、劉某兩人正在該處 4 樓準備發生性行為, 知道簡某找上門來后相當緊張,徐某甚至打電話報警稱有人在踹他家鐵門。等待警察前來時,劉某詢問徐某有無別 的出口可以離開,徐某表示可從窗戶出去,并先爬出窗戶, 卻不慎摔落到一樓。警察剛好抵達,發現倒地的徐姓男同學,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檢方調查發現徐某身上并無酒精或 毒物反應,住處并無打斗痕跡等,排除徐某是遭劉某或簡 某推落而死。
社會上每天發生光怪陸離的事件,正牌男友找上門,男小三爬窗摔 死,女朋友事后并沒有在第一時間打電話報案并將這名男生送醫急救, 在法律上有沒有救助義務?或者,只是道義責任?答案應該是沒有的。
這種情形只表明社會上對是非善惡的行為法則及標準而已,雖然是男女 朋友,但沒有負有法定救助義務,最多只是道義上的責任。所以,男朋 友爬窗摔死,女朋友事后并沒有在第一時間打電話報案送醫,不至于涉嫌構成遺棄致死罪。
不過,以下的情形就不一樣了!小孩子遭到父親毆打傷重成植物 人,媽媽沒有及時制止,有沒有責任?
母親目睹虐童卻袖手旁觀
【案例】4 歲女童尿褲子,父打成植物人判刑 7 年
資料來源:TVBS 2012/6/1
新北市的新莊地區,發生一則令人鼻酸的虐童案。有一對夫妻,于 2004 年生下一對龍鳳胎,分別交給婆家和娘家照顧,直到 2009 年 1 月間,才將女童接回家里同住。39 歲的何姓男子,只因不滿 4 歲的女兒老是尿褲子、哭鬧,就動手施虐,竟不時用雞毛撣子猛打女童的頭部、四肢、臀部,造成女童身上多處受傷淤青,毆打持續一個月,最后打到女童頭部受創,失去意識變成植物人。
社會局緊急將女童安置,并對女童父母提出控告。雖然媽媽沒有動手,但卻全程目睹,沒有制止,虐童的不作為行為也視同共犯。
法官判決這名動手施虐的父親7年徒刑。不過,沒動手打女兒的母親也被判刑。因為法官認為,女童母親雖然沒動手施虐,但媽媽是監護人,負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她在旁邊目睹施暴過程,明明能夠阻止,卻不去阻止而袖手旁觀,這與重傷害的結果負有同樣的刑事責任。其屬于虐童的“不作為犯”,等同于共犯,也被判刑3年半。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者契約約定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以法律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對責任主體的人身和精神實施制裁的責任方式。補償,是國家以功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力或當事人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 彌補或賠償所造成損失的責任方式。
父母沉迷網絡,餓死女嬰
【案例】餓死 1 歲女,迷“網”夫妻重判 7 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報道 2012/6/15
女嬰是王某某、祝某某的第一胎,因母親懷胎 7 個月就早產,出生時僅有 1.2 公斤;醫院要求將女嬰放在保溫箱觀察,2 個月后足 2 公斤才讓王某某夫婦接女嬰回家。不過, 夫婦二人長期未按時喂牛奶,女嬰周歲滿 3 天猝死家中。 據醫護人員描述,女嬰送醫時骨瘦如柴,生長發育極度不良,體重不到 3.5 公斤。
夫婦二人辯稱 , 因為貧困 , 沒有錢給女嬰買奶粉 。但法院調查發現夫婦倆沉迷于網絡 ,每天玩游戲的時間達五六個小時 ,花在電費及網絡費、在線游戲費上的金錢不少。
法律責任的特點,是指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 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最后要負 的責任,也會根據個案情節的不同而有輕重之別。以這一案例來說,也算是虐童的“不作為犯”。父母長期未按時喂牛奶,女嬰周歲滿3天猝死家中。法院認為他們身為父母,對子女負有保護、教養與扶養義務;卻不愿犧牲個人興趣、節省開支,為女兒購買奶粉,造成女兒營養不良死亡。
除此之外,這一案例還值得我們深切檢討的是,23歲的夫婦二人沉迷網絡,餓死1歲女嬰,是“情堪憫恕”,可以減輕刑事責任注5嗎?一審的法官認為這種案例情形是“情堪憫恕”!現年都23 歲的夫婦二人,女方高中畢業后曾在電子工廠擔任作業員,后來工廠倒閉,她結婚生子就未再工作。男方初中畢業后換過許多工作,每月薪資只有10000多元。一審法官認為夫婦二人年輕思慮不周、經濟窘困,才造成女嬰不幸死亡 , “ 情堪憫恕 ” 而減刑各判5 年4 個月徒刑。
二審法官卻不認為有“情堪憫恕”!女嬰在她極其短暫的生命歷程中,不僅未獲得父母的憐惜愛護,還要忍受長期未能獲取足量食物的饑餓痛苦。夫婦二人對女兒的侵害,不亞于一般虐童行為,難以引人同情,不應減刑;審酌兩人欠缺尊重生命觀念,罔顧親職,加重改 判7年半徒刑。
注 5 “刑法”第 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病母慘遭遺棄致死
【案例】母病逝家中 7 天,逆子不知
資料來源:民視新聞 2012/8/28
53 歲的葉姓婦人,從年輕就苦慣了,20 年前離婚后, 獨力撫養孩子長大,還在龍潭買房子,讓兒子、媳婦和孫女不用煩惱做無殼蝸牛。后因罹患一種腦部退化疾病,導致行動和說話能力喪失,甚至無法進食。兒子長期沉迷網絡,對同一屋檐下的媽媽不聞不問,連媽媽一天吃幾餐、怎么幫忙洗澡都不知道,只說都是老婆照顧。死者兒媳婦卻說,8 月 23 日送飯給婆婆,晚上還聽到咳嗽的聲音,但 24 日檢警獲報勘驗現場,遺體已經長蛆,研判可能在 7 天前死亡。
所謂的遺棄罪注6,是指對于疾病、殘廢、老弱、幼稚等,無法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的人,不給予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的意思。對被遺棄的人,必須要有法令明文的義務,或者契約約定,負有扶助、
注 6 “刑法”第 294 條:“對于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置人于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95 條:“對 于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養育或保護的義務。相對來說,如果僅是道義上、情理上或習慣上的原因,那屬于道德層次范圍,就不能算是法律上的遺棄罪。又或者,無自 救能力的人曾有侵害遺棄者的不良記錄,或者自己長期沒有善盡扶養義務的話。那么,遺棄者在法律上是不受罰的。
按照“民法”的規定,兒子對于母親本來就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義務。桃園這位阿嬤罹患疾病,行動和說話能力喪失,也無法進食。又跟兒孫同住,卻沒得到妥善照顧。這位婦人的兒子很可能違反了對母親的照顧義務,就要負擔起刑法上遺棄致死的罪責,還要依法加重刑事責任。
生死一瞬間,女童意外墜樓又一樁
【案例】女童意外墜樓,父母送辦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2012/7/11
臺北市士林區一家旅館發生女童墜樓事件。女童母親簡某和親生父親王某,上午下樓到旅館餐廳用餐。女童睡醒后,急著找母親,從 10 樓客房內沖向樓梯口,直奔 9 樓。
據報載,女童疑似從 9 樓氣窗探頭往下看,卻不慎從旅館 9 樓摔落到 1 樓遮雨棚;警察和消防人員趕赴到現場時,女童已無呼吸心跳,警察和消防人員立刻將她送醫院急救。
首先,從法律責任來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立 法本意,是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這名女童的親生母親、父親兩人,本來就不可以將兒童單獨留在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6歲以下兒童是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可以使其單獨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女童母親、生父兩人將受到社會局行政裁罰,而且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其次,我們常說:孩子是社會未來的主人。所以從保護兒童責任而言,不僅止于父母親一方,這當中還涉及國家的保護責任。在社會上, 兩三歲的兒童不慎墜樓的悲劇經常發生。當然,除了父母親要非常注意照顧、小心兒童墜樓的危險之外,同時也涉及很多住戶原本想在陽臺加 裝鐵窗,大樓管理委員會卻為了美觀,禁止住戶加裝鐵窗,才導致不幸 發生。所以像這一類型的兒童意外墜樓案例,背后牽涉到父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督、保護、教養的責任。還有,公寓大廈管委會為了大樓的 美觀,或者房價的考量而決議限制住戶加裝鐵窗,以及像飯店等類公共 場所的樓梯、窗戶、(樓梯間)氣窗與陽臺需加強安全措施。
在保護責任以及利益沖突的衡量來看,管理委員會應該只有權限 決議限制鐵窗規格,但并不能禁止住戶加裝鐵窗。加不加裝是住戶的自 由,大樓內就有少數住戶加裝鐵窗,只要符合規格,管理委員會,或者規約應該是不能禁止的。加裝鐵窗涉及住家安全、兒童安全,遠優于大 樓的美觀,或者房價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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