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節 說謊是如何發生的:一個語言學分析
-
謊言是關于言語的行動行為。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為。這在語言學上被稱之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它是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L.Aus)在19 世紀50 年代首先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后來他的學生約翰·R. 塞爾(John Rogers Searle)發展了奧斯汀的理論,對此又做了進一步的探討。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塞爾認為, 講一句話就意味著執行某種言語行為, 而要使這些言語行為成為可能, 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tive rules)和構成規則(constitutive rules),前者對言語行為進行一定協調,后者則是言語行為成立的充分必要條件。要想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入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根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準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itons):①聽話者愿意為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并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并非是他經常做的;②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
真誠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
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
以奧斯汀·塞爾為代表的關于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的意義在于,它把語言哲學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為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社會功能。以語言交際為特點的社會交往的語言學秘密就這樣被打開了。現在,讓我們按照塞爾的理論分析一下說謊的特點:(1)根本條件 :說話人試圖讓受話人相信自己的謊言是真實的,是具有欺騙意圖的行為。
言語行為都有其目的性,而說謊這一言語行為的目的就是讓受話對象相信說話人謊言的真實性,以達到利己、利他或者其他目的。
1998年8月17日晚,華盛頓。夜色中的白宮燈火通明。10點整,總統克林頓(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面色沉重地向全國發表電視講話,就自己在萊溫斯基(Monica Lewinsky)性丑聞案中誤導美國人民而向全國人民道歉,并對所發生的事情負全部責任,同時希望國人能轉移注意力,去面對下個世紀的挑戰和機遇。
克林頓星期一晚上的全國電視講話事關其執政地位。在白宮地圖室發表的約5 分鐘的講話中,他說:“我確實與萊溫斯基女士有不正當的關系。事實上,這種關系是錯誤的。對我來說,這是一個重大的判斷失誤和個人的失敗,對此,我個人負全部的責任。”不過克林頓否認唆使他人作偽證或阻礙司法調查,他說:“我從未要任何人說謊、隱瞞或銷毀證據,或有其他不法行為。”“我知道我(過去)有關此問題的公開講話及沉默讓人產生了虛假的印象。我誤導了人們,甚至包括我妻子。我對此深感遺憾。”
克林頓解釋說,他之所以那樣做,首先是想避免自己出丑;二是想保護自己的家庭;三是認為在葆拉- 瓊斯案背后有政治動機;四是獨立檢察官當初是調查白水案,在一無所獲之后,開始調查他的私生活。
盡管克林頓一再解釋他沒有在法官面前說謊以及妨礙司法調查,但在萊溫斯基這一問題上,他的言語行動具有欺騙意圖和性質。他之所以選擇說謊是因為他想通過說謊這一行為來掩蓋事實真相,達到保住地位和家庭的目的。
(2)命題內容條件 :說話人言及的內容含有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說謊者陳述信息的行為造成了說謊這一行動的發生。
1994 年, 當時才22 歲的南卡羅萊納州的蘇珊· 史密斯(Susan Smith)宣稱一個黑人綁架了她的兩個孩子——3 歲的邁克爾和14 個月大的亞歷克斯。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得非常傷心,一再說:“不知道是什么人把我那么可愛的孩子帶走了。”
然而,警方還是在調查中發現了很多疑點,最后,史密斯不得不承認她虛構了整個綁架故事。原來,那輛汽車是被她自己故意開進了湖里,而她的兩個兒子被她綁在座位上。
面對記者的采訪,蘇珊·史密斯有意回避了事實,而用“不知道是什么人”代替“孩子去了哪里”之類的話,把問題從自身引開了。
說謊具有兩種導向,“自我導向”和“他人導向”。通常善意的謊言是具有雙重導向的,如“我非常喜歡你送的這件禮物”,即便受施者并不喜歡,但這樣說既可以讓實施者感到高興,也可以讓受施者避免尷尬。
因此,說謊的這種特定性,便注定了說謊的內容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既可以是部分事實,也可以是說話人關于所談事實的不真實看法,甚至可以是跟說話人和受話人不相關的內容。但不論內容怎么紛繁蕪雜,有一點是不變的,那就是說話人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
(3)準備條件:說謊這一語言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準備條件。試分頭述之:①聽話者愿意相信說話者陳述的事實,換而言之,說謊必須有欺騙對象,不然說謊只能是自欺欺人的單向度行為而已(自欺不在本書討論范圍之列)。這是說謊的一個基本前提,也就說,說謊是發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對象之間的行為,而且聽話者和說話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信任關系,因此說謊才能進行下去。
②說話人有事實需要對受話人隱瞞。這是說謊的必要條件。如果說話者和聽話者之間不存在著信息盲點,說謊這一行為也就不必發生了。而如果說話者認為說話者所掌握的事實沒必要向聽話者隱瞞,那說謊也不會發生。
③說話人認為自己掌握的事實是受話人不知道或者不了解的。說謊是一種故意誤導的行為,說謊者如果不想被識破,他必須預設:說謊所涉及的事實不為聽話人所知。如果說話人認為所說的事實已為聽話人所知,說謊就會自動中止。不然,說謊也沒必要和意義了,況且還要承擔著隨時可能被揭穿的風險呢。
④說話人認為受話人會相信自己的話。說謊者之所以選擇說謊,是因為說謊者希望聽話人相信自己說的話,并且說話人認為他所說的話在聽話人看來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這是說話人說謊的目的。
⑤在事態的自然發展中,說話人如果不說謊,那么說話人和聽話人都不清楚說話人接下來會不會說謊。也就是說,如果說謊的目的和情境暫時消失了,比如說話人認為他將要陳述的事實已為聽話人所知,那么說話人便不可能說了。如果說話者不說,說話人和聽話人都不清楚說話人會不會說謊。
事實上每一個人,在說謊之前也是有個適當的心理評估的。
說話人對謊言的認同度、說話人的心理狀態是否會受說謊的行為所影響從而導致身體表面的異常、說話人對受話人的觀感態度等等,都影響了說話人對說謊與否的決定。
(4)真誠條件:說話人真心希望受話人相信自己所說的不是謊言。這對所有的說謊者來說,都是相同的。無論是股票交易員、戰爭狂人、臭名昭彰的罪犯,還是朋友之間、愛人之間、父母之間,我們一旦說出謊言,即真誠地希望,他們能夠相信我們說的話。說謊是人際交往中,雙方對信息占有的博弈。我們會不會說謊不在于這個謊言本身有多重要,而在于說話人認為謊言被受話人所知道后反饋給自己的影響有多大。影響越大,說謊的行為也就越慎重,越要確保萬無一失。
- 最新書評 查看所有書評
-
- 發表書評 查看所有書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