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2節 動車票價應走“人民定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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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動車組火車票和城際高速火車票的定價,北京律師董正偉認為,列車運營兩年了,票價卻至今沒有聽證,這與鐵路運輸企業的獨家壟斷地位相結合,構成了價格壟斷經營行為。他申請公開動車組火車票的定價程序、科學依據以及聽證計劃安排等。
鐵道部答復,動車組列車屬于高等級軟座快速列車。按照2001年《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規定的價格聽證目錄,有關鐵路旅客票價的內容為“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按這個通知,動車組列車車票定價不在聽證范圍內。(《新京報》4月29日)
動車組票價太高,至從我國第六次鐵路大提速以來,一直有不少民眾對此進行質問,兩年多以來,鐵道部仍然未引起重視,給予民眾一個很好的解釋與說法。北京律師董正偉通過“上書”形式,呼請鐵道部給出一個合理合法的答案,同時,請鐵道部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舉行“動車組列車車票聽證”。此舉行動,反映出一個律師對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渴望與愿望,同時,他又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反應群眾的呼聲,尋求行政部門合理合法解決問題,順應民意,還原“人民鐵路為人民”的根本宗旨。
“動車組列車車票定價不在聽證范圍內”的回復,其立足點和依據令人遺憾。鐵道部的回復按照2001年《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規定的價格聽證目錄。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識的民眾都可以看出破綻與問題。我國開行動車組列車是在2007年4月18日,而《價格聽證目錄》卻是2001年的,顯然,這個“通知”是對已有和純在的各種項目進行規范,該“通知”中存在已有,而未公布未來和即將發生社會各個方面的事物,顯然沒有未卜先知,也不可能如此,否則就違背了政策的合理性。鐵道部依據2001年的《價格聽證目錄》予以回絕,顯然是在回避公眾問題,為自己找借口進行開脫。
鐵路作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國民經濟的大動脈和大眾化交通工具,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處于骨干地位。國家領導人曾在不同場合講過,改革和發展的成果應當由群眾共享,火車的提速也不應當例外。讓更多群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好處,應該是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動車組列車的票價定位為“比特快高出一倍以上”。學生、農民、農民工是中國平民的主體。他們如何舍得花大價錢奢求“高鐵”帶來的舒適享受?中國人真正需要的是“平民高鐵時代”!要想人人坐得起“高鐵”,只有降低高鐵票價,或提高平民收入。我們需要“平民高鐵”。
動車組票價的確定,執行的是1997年國家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票價政策,基準票價率和計價方式,有法律依據。但這個價格的制定是否符合“人民鐵路為人民”,人人共享國家發展和改革成果的本義,就需要進行價格聽證。聽聽來自民眾的聲音,還原“人民定價”的程序。
我國《憲法》第二條和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從民主政治的實質角度出發,人民有權參與政府定價。盡管法律賦予了政府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的定價權,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就是價格決策的當然主體。誰是國家權力的主體?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就曾寫道:“主權者是人民,而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人民的代理人。人民始終是主權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擁有最高權威”。顯然,包括動車組這樣的票價定價都應有民眾參與,實行價格聽證。
從公共決策和行政管理體制的角度來看,決策過程的參與者不應僅僅是政府,而是要在公眾、專家和政府之間形成一種決策權的分配結構和權力行使的制約機制。民眾在與壟斷企業的博弈中雖然處于劣勢地位,但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不能只做價格決策的旁觀者和政府定價的被動接受者。隨著公民在公共決策上影響力的增強,以及具體政策決策的實施效果,公民分享的決策權必將會有所增加。為此,動車組列車票價應進行價格聽證,還原“人民定價”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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